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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是指过了6个月就失效了,而不是六个月到期后才能付款。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三、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四、信用证过了有效期的情况下,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只要客户信誉良好肯定能付款收货,那么可以正常给银行交单。有‘最迟装货期不符点’这样一点的扣费。
2、让开证申请人展期,把最迟装货期以及有效期都改延长了。注意谈好,改证费有谁来承担。
3、LC过期作废,双方协商改成TT的付款方式。这时开证申请人的开证费就浪费了,而且他的保证金也要看各地银行的不同,退回有不同的期限要求。
扩展资料
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1、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2、开证日期;
3、信用证编号;
4、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5、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6、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7、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8、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10、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
11、信用证金额;
12、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13、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14、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15、其他条款;
16、开证行保证文句。
百度百科-国内信用证
法律主观:
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即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进口商拿着合同,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向申请开立一个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就是信用证。
一、信用证付款的期限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最长期限有360天以上(含360天)。共有90天以内、90天~360天(含90天)和360天以上(含360天)3个不同期限。
3、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
二、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根据不同的信用证,其付款的期限是不同的,具体的期限可以参考文中的内容。
法律客观:《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条
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
(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
(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
(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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